Schedule 13D和13G差在哪?先看有沒有要影響控制權,再看能不能用短表

資料查核日:

超過5%該類股的實益持有人,原則上須在取得後五個營業日向SEC申報Schedule 13D;符合資格且不以影響控制權為目的時,才可改用較短的Schedule 13G。

超過5%該類股的實益持有人,原則上須在取得後五個營業日向SEC申報Schedule 13D;符合資格且不以影響控制權為目的時,才可改用較短的Schedule 13G。

適用基準:2026-09-01,條文取自現行 17 CFR 240.13d-1。本文只對照官方規則怎麼分流,不判斷任何一檔股票該不該買、也不把申報讀成進出場訊號。實際義務以 eCFR 最新文本與當事人自己的事實為準。

先確認是不是「超過 5% 的該類股」

§ 240.13d-1(a) 的門檻是:直接或間接取得後,成為該條(i)(1)所列股權證券「超過 5%」的實益持有人。該款所稱股權證券,主要是依美國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12 條註冊的類別,並明文不含無表決權證券。分母怎麼算,(j) 款允許依發行人最近季報、年報或之後的 current report,除非申報人知悉或有理由相信該數字不準。

這裡的「營業日」在(i)(2) 款寫死:週六、週日與聯邦假日以外,美東時間當日 0:00 到 23:59。不是台灣日曆日,也不是交易時段。

這套表和機構每季報的 13F 不是同一件事。13F 是達到門檻的機構投資經理人報「季末多頭清單」,延遲可到季末後 45 天;細節見本站13F 機構持股報告。董事、高階主管或 10% 實益持有人的個別買賣,另走 Form 3/4/5,見Form 4 內部人申報

13D 是原則,13G 是例外

原則:取得後超過 5%,須在取得日後五個營業日向 SEC 交 Schedule 13D(§ 240.13d-101)。

可以改用較短的 Schedule 13G(§ 240.13d-102)時,規則拆成兩條路:

  1. (b) 款機構/資格人:在業務通常過程取得,且沒有改變或影響發行人控制權的目的或效果;身分須落在(b)(1)(ii) 的名單,例如依第 15 條註冊的經紀商、銀行、保險公司、依 1940 年《投資公司法》註冊的投資公司、依《投資顧問法》或州法註冊的投資顧問等。這類 13G,原則在「產生申報義務的那個日曆季」季末後 45 日內交,且季末仍須超過 5% 才需要交。若在季結束前,直接或間接實益持有已超過該類股 10%,則須在「首次超過 10% 的那一個月」月末後五個營業日內,先交初始 13G。
  1. (c) 款被動投資人:同樣沒有改變或影響控制權的目的或效果,且不是(b) 款申報人,且實益持有不到 20%。這條路的期限是取得後五個營業日。

兩條路都不是「想用短表就能用」。資格、目的、比例任一項對不上,就回到 13D。

什麼時候必須改回 13D

已經在用 13G,或依法該報但還沒交,只要同時符合「有改變或影響控制權的目的或效果」且「仍超過 5%」,(e) 款要求立即改受(a) 款拘束,並在五個營業日內交 13D。從產生該目的或效果起,直到這份 13D 提交日起算第十日屆滿前,不得就該等證券表決或指示表決,也不得再增持該發行人或其控制人的股權證券。

(c) 款申報人若實益持有達到或超過 20%,(f) 款同樣要求五個營業日內改報 13D,並適用同一段「提交日起算十日」的表決與增持限制。

(b) 款申報人後來不再符合名單資格、或不再屬於業務通常過程持有,且當時仍超過 5%,(g) 款要求五個營業日內改交 13D,或在仍符合(c) 款時改交 13G 修正。

這些限制是申報義務,不是對一般讀者的操作建議。

在 EDGAR 怎麼對到正本

先用公司或申報人的 CIK 打開 EDGAR 公司頁,再找 Schedule 13D、Schedule 13G 及其修正。CIK 怎麼對,見本站CIK 是什麼;搜尋步驟見SEC EDGAR 使用說明。第三方彙整可以當目錄,條文與持股數字仍以 eCFR 與 EDGAR 原文為準。

同一批證券若有兩人以上須申報,(k) 款允許一份聯名,但每個人都要有資格用該張表,且各自對自己那一段資訊的及時性與正確性負責。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特定申報人用對了表格。

參考資料

參考來源

  1. 17 CFR 240.13d-1 Filing of Schedules 13D and 13GeCFR / 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SEC 規則現行文本) · 2026-09-01
    • 取得後成為該類股超過5%實益持有人,原則上須在取得日後五個營業日申報Schedule 13D
    • 符合(b)款資格、於業務通常過程取得且不以改變或影響發行人控制權為目的或效果者,可改申報較短的Schedule 13G
    • (b)款13G原則在該人產生申報義務的日曆季季末後45日內申報;若季中已超過10%,則在首次超過10%的該月月末後五個營業日內先報初始13G
    • (c)款被動投資人可在取得後五個營業日用13G,但不得已是(b)款申報人,且實益持有不得達20%以上
    • 已用13G卻具有改變或影響控制權目的或效果、且仍超過5%者,須在五個營業日改報13D
    • (c)款申報人實益持有達到或超過20%時,須在五個營業日改報13D
    • 改報13D後至該13D提交日起算第十日屆滿前,不得就該等證券表決或指示表決,也不得再增持該發行人或其控制人的股權證券
    • 本條所稱股權證券不含無表決權類別;營業日指週六、週日與聯邦假日以外、美東時間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