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 144 是什麼?限制性股票與控制性股票的賣出條件全解析
Rule 144(17 CFR §230.144)是 SEC 制定的安全港條款,讓限制性股票或控制性股票的持有人滿足持有期、公開資訊、數量、交易方式及 Form 144 申報等條件後,可在公開市場出售而不被視為承銷商,免去額外辦理證券註冊。
Rule 144(17 CFR §230.144)是美國證管會(SEC)依《1933年證券法》制定的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當持有「限制性股票」或「控制性股票」的人,希望在公開市場出售這些股票而不必另行向 SEC 辦理證券發行註冊時,只要符合 Rule 144 的適用條件,就能豁免被認定為「承銷商」的法律風險,從而合法出售股票。
本文依 17 CFR §230.144 條文及 SEC 官方投資人教育頁面整理,為制度說明、非投資建議。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ecurities)與控制性股票(Control Securities)有何不同
理解 Rule 144 的第一步,是區分這兩類股票。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ecurities) 是指從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手中,透過未公開發行的方式取得的股票。常見情形包括:私募(Regulation D 私募發行)、員工認股計畫(尚未歸屬或未公開發行)、IPO 前的創辦人股份、Regulation S 境外發行,以及 Rule 144A 機構投資人配售等。這類股票在取得時,通常會在股票憑證上印有「Restricted」字樣或類似限制性標記。
控制性股票(Control Securities) 是指由公司「關係人」(affiliate)持有的任何股票,不論這些股票原本是否經由公開市場購入。依 17 CFR §230.144(a)(1),關係人指直接或間接控制發行人、受發行人控制、或與發行人同受控制的人。條文沒有寫「持股超過 10% 就是關係人」;10% 出現在同條對「人」的計算(例如信託、公司持股加總),不是自動門檻。實務上董事、高階主管與具控制力的大股東常被當成關係人,但仍要以控制事實判斷。
換言之,一張股票可能同時具有「限制性」與「控制性」兩種性質(例如大股東從私募取得的股份),也可能只有其中一種(例如在公開市場買進股票的大股東,其持股屬於控制性股票但非限制性股票)。
五大條件:哪些條件必須滿足
Rule 144 設有五項條件,依賣方身分不同,所需滿足的條件組合也有所不同。
一、持有期規定(Holding Period)
持有期規定只適用於限制性股票,控制性股票(若非限制性)無持有期要求。
依 17 CFR §230.144(d):
- 若發行人是、且在出售前至少已連續 90 天受《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 13 條或第 15(d) 條申報義務拘束,限制性股票須持有至少 6 個月。
- 若發行人不是申報公司,或出售前尚未連續申報滿 90 天,持有期為至少 1 年。
以購買取得者,持有期從全額付清對價時起算,不是下單日或申報日。員工認股選擇權若本身沒有現金出資、也不構成投資風險,依同條附註,新取得股份通常從行使日起算(仍須在行使時付清對價)。
二、現行公開資訊要求(Current Public Information)
買賣前須有充分現行公開資訊。對申報公司,依 §230.144(c)(1),發行人須在出售前至少已連續 90 天受第 13 條或第 15(d) 條拘束,且在出售前 12 個月(或實際受拘束的較短期間)已申報全部應申報文件(Form 8-K 除外),並依規定提交 Interactive Data File。不是「只要有出過 10-K」就算符合。
三、數量限制(Volume Limitation)
此條件僅適用於關係人(affiliate)出售的股票,不論是限制性股票還是控制性股票。
依 17 CFR §230.144(e)(1),關係人在任何三個月期間出售的同一類證券,連同前三個月已賣出的數量,不得超過下列三者中最高者:發行人最近公布報表所載該類流通在外單位的 1%;前四個日曆週在全國性交易所及/或註冊證券業協會自動報價系統的平均每週成交量;或同一四週期間依有效交易申報計畫/全國市場系統計畫申報的平均每週成交量。
四、交易方式限制(Manner of Sale)
此條件僅適用於關係人出售股票,且限股票(equity securities),債券類(debt securities)不適用。
依 17 CFR §230.144(f),股權證券須以證券法第 4(4) 條意義下的經紀交易、直接與造市商交易,或符合條件的無風險本人交易(riskless principal)進行,不是私下向特定買家兜售。
五、Form 144 申報義務
依 17 CFR §230.144(h),若關係人計畫在三個月內依 Rule 144 出售的股票超過 5,000 股,或金額超過 50,000 美元,必須在下單給券商的同時,向 SEC 以電子方式(EDGAR)提交 Form 144。非關係人(non-affiliate)不需要提交 Form 144。
在 SEC 的 EDGAR 系統可搜尋已提交的 Form 144。
非關係人(Non-Affiliate)的特殊規定
Rule 144 對非關係人(且近三個月內未曾是關係人的人)出售限制性股票,提供了比較寬鬆的條件:
- 若發行人為申報公司,且持有期已超過 6 個月:非關係人可依 Rule 144 出售,但須滿足「現行公開資訊」條件。
- 若持有期已滿 1 年(且出售時與前三個月都不是關係人):對申報公司,現行公開資訊條件不再適用;對非申報公司,只再看持有期是否滿足。
這不表示「想賣就能賣」:若你其實仍是關係人,或前三個月當過關係人,仍要走關係人那套條件。
關係人在出售「非限制性」控制性股票時的特別規定
若關係人出售的是在公開市場購得的普通股(非限制性),這類股票不受持有期規定,但仍必須符合現行公開資訊、數量限制、交易方式及 Form 144 申報(若超過門檻)的要求。
與 Form 4 申報的關係
Rule 144 規範的是股票能不能賣、如何賣的法律框架;Form 4 申報記錄的則是內部人實際已發生的交易。兩者是互補的制度:Form 4 的申報義務依《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規定,Rule 144 的申報義務(Form 144)依《1933年證券法》規定,適用對象與觸發時點略有不同,但同一筆交易往往同時觸發兩種申報義務。
關於美股整體法規架構,可參考美股 SEC 與 FINRA 監理機關介紹。
本文為教育資訊整理
本文依 SEC 官方資料整理,說明 Rule 144 的法律框架,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實際是否符合 Rule 144 條件,涉及個別交易的具體情形,建議諮詢合格的美國證券法律專業人士。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
- 17 CFR §230.144(via Cornell Law LII,查證日 2026-09-12,條文現行有效)
- SEC 投資人教育:Rule 144: Selling Restricted and Control Securities(查證日 2026-09-12)
- SEC:Revisions to Rules 144 and 145(查證日 2026-09-12)
AI 協作揭露:本頁由 AI 協作整理,未經逐篇人工覆核;請以連結的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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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員工認股選擇權(stock option)行使後得到的股票,算限制性股票嗎?
依 17 CFR §230.144(a)(3),從發行人或其關係人、在未涉及公開發行的交易中取得的證券屬於限制性股票;員工依 §230.701 等薪酬計畫取得者通常也在內。員工認股選擇權若本身沒有現金出資、也不構成投資風險,持有期通常從行使且付清對價日起算,不是從公司發給選擇權那天起算。
大股東從公開市場買的股票,要受 Rule 144 的哪些限制?
若大股東為公司關係人(affiliate),其在公開市場購入的股票屬於「控制性股票」(非限制性股票)。這類股票沒有持有期限制,但出售時仍必須符合「現行公開資訊」、「數量限制」、「交易方式」及「Form 144 申報」(若超過門檻)等條件。
Rule 144 的安全港是否有排除情形?
Rule 144 本身明定,若某筆交易雖在技術上符合條件,但實質上是為了規避《證券法》登記義務而設計的計畫或方案,則安全港不適用。SEC 會就整體交易模式進行判斷。
Form 144 在哪裡找得到?
Form 144 屬於 SEC EDGAR 系統的電子申報項目,可至 SEC EDGAR 依申報人姓名或公司名稱搜尋查閱,不需任何帳號或費用。
非美國居民(例如台灣投資人)從公開市場購入的普通股,是否受 Rule 144 規範?
Rule 144 的適用對象是股票的賣方,而非買方。台灣投資人在公開市場購買的美股,通常屬於已完成登記的公開發行股票,不是限制性股票,出售時不需適用 Rule 144 的持有期或數量限制規定。Rule 144 主要影響的是持有限制性股票或擔任公司關係人的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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